案例一
2024年2月,林某某為吸粉引流、牟取不正當利益,通過網絡搜索,利用“包某”身份證圖片嫁接“劉某”頭像,并制作虛假微信群和虛假聊天記錄,打包后在網上發(fā)布“滄州某學校教師不正當師生關系”的謠言信息,造成較大社會影響。滄州公安機關依法對謠言編造者林某某采取刑事強制措施,對3名主要謠言傳播者予以行政處罰。
案例二
2024年2月,王某某因與他人產生商品買賣糾紛,為宣泄不滿情緒,在視頻平臺發(fā)布該人女兒照片,并配文稱“小女孩被幼兒園老師強奸”,給受害人帶來極大身心傷害,造成不良社會影響。廊坊永清公安機關依法對王某某行政拘留12日。
案例三
2024月2月,穆某某為博取點贊、關注,在視頻平臺編造發(fā)布“正定古城發(fā)生踩踏事故九死十傷”的虛假信息,引發(fā)網民關注,造成不良影響。石家莊正定公安機關依法對穆某某行政拘留10日。
案例四
2024年2月,馬某某為博取眼球、吸引流量,在短視頻平臺發(fā)布謠言視頻,稱“張家口宣化體育場燈火節(jié)殺人了”,造成不良社會影響。張家口公安機關依法對馬某某予以行政處罰。
案例五
2024年1月,李某某為博取關注、吸引流量,在視頻平臺編造“張北縣某中學將開始六年一貫制公立招生的教學”的謠言信息,引發(fā)網民關注,造成不良影響。張家口公安機關依法對李某某予以行政處罰。
案例六
2023年12月,杲某某為博人眼球,在網上捏造發(fā)布“隆化縣城已被封鎖”的不實信息,擾亂公共秩序,造成不良社會影響。承德隆化公安機關依法對其行政拘留5日。
案例七
2023年12月,姜某某為博取關注、增加粉絲量,在視頻平臺發(fā)布“滄州市某醫(yī)院醫(yī)生因免費為家庭條件困難的小女孩做手術而被停薪留職”的不實視頻信息,造成不良社會影響。滄州獻縣公安機關依法對姜某某行政拘留5日。
案例八
2023年10月,白某某在微信群發(fā)布“滄州某金融機構宣布破產”等虛假信息,引發(fā)網民關注,擾亂社會公共秩序。滄州渤海新區(qū)公安機關依法對白某某行政拘留5日。
案例九
2023年9月,劉某某等4人為博取關注,在微信朋友圈編造、傳播“興隆縣出現(xiàn)人販子”“借口帶路給錢誘拐孩子”等謠言,引發(fā)網民關注,造成不良社會影響。承德興隆公安機關依法對劉某某等4人予以行政處罰。
案例十
2023年4月,某傳媒公司為博取關注,在網上發(fā)布“女孩獨自坐火車到滄州被下藥,好心大哥遇見阻止了悲劇”的虛假信息,造成不良社會影響。滄州南皮公安機關依法對該傳媒公司相關責任人員朱某某行政拘留3日。
來 源:公安部網安局